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詢督導製度是心理咨詢工作的需要,也是由心理咨詢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和特殊性決定的🤚🏼。為更好地開展心理督導工作,中心特製訂如下規定:
1.心理咨詢中心工作人員應自覺參加心理督導,在督導前做好相應的準備,督導後要認真總結、反思和學習。督導過程中有關來訪者的任何信息都要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2.心理督導的形式主要為三種🐜:外聘督導師督導⏲、中心主任督導和同級小組督導。心理督導的內容主要包括👇🏿:案例討論、會診、咨詢關系分析❌、咨詢師個人成長。
3.心理咨詢師在遇到危機個案🧍,或咨詢中有疑難問題以及咨詢師自覺無法勝任咨詢時應尋求督導,以更好地為來訪者服務。
心理咨詢中心
2012年9月製訂
2019年6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