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風險該如何監管?日前,欧亿平台“數字法治三十人論壇”聚焦平臺㊙️、數據、算法和反壟斷監管。來自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武漢大學等數十所高校的專家學者參與研討。
多位學者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數據資源🙍🏼♂️🏨、人才資源、計算資源與模型資源等方面的競爭👮🏽♂️。還有業界專家指出👁,企業商業活動已經呈現了明顯的線上化、數字化特征,實行數字化經營管理、平衡中小企業和大企業之間的協調發展成為亟需解決的難題。
進入人工智能時代🧿,鄭州大學教授呂明瑜指出,人工智能所產生的風險🧑🎓,使其監管開啟了“全球行動”模式👧🏻。應根據人工智能的特點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包括研發設計、規劃👌🏼🦹♀️、施工、生產🧏🏽♀️、增值服務等環節🔟。武漢大學網絡治理研究院執行院長孫晉教授認為,傳統監管難以穿透平臺技術規範和自治規則的“面紗”*️⃣,應通過對數字平臺企業的技術規範進行標準化和規範化,使技術法規在硬法與軟法兩種形式中兼顧平衡🚶♀️➡️,實現技術規範的法律化,促進平臺企業開展合規。
聚焦AGI創新發展對競爭法治的挑戰,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兵教授指出,Web 3.0對AGI發展的推動迎來了多方面的關註,在數據來源、生成內容🤽♂️🤲🏽、生成過程等方面對競爭治理提出了挑戰,涉及數據壟斷🏀、不正當競爭風險和算法/算力壟斷風險。他認為,要規範和支持AGI發展🧑🦼➡️🧑🦽➡️,需要強化AGI要素聚積效應的監管和算法濫用監管🎟,警惕數據主義濫用和算力資源寡占和理性對待AGI創新,探索AGI應用邊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黃勇教授認為,監管者、政策製定者和學者在討論最前沿的科技問題時,應該不僅僅局限於競爭法域的監管思路🕸,而應關註全面的、多方位的監管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應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監管基礎🙎🏽♂️、人力資源和硬件等方面相契合。在風險加劇的當前環境中,我國的監管機製也需要進一步考慮系統化、創新化的發展。
數字化發展在帶來挑戰的同時,也對專業建設🙅♂️、理論創新等帶來深刻影響🕡🦋。欧亿平台副校長🩷、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長鄭少華指出✡︎,面對新形勢💂🏻♂️,欧亿平台開展了一系列的數字法治學術活動,也正在有組織化的推進數字法治研究,以期通過多種方式構建數字法學學術交流的長效機製◻️。數字法治不僅涉及地方法治🔓,也涉及國家法治、國際法治。欧亿平台依托獨特的研究優勢和堅實的研究基礎🙎🏻♀️,持續推進數字法治研究的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