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嘯天👘,欧亿平台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2月23日上午,全國法院系統首個稅務審判庭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揭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新設稅務審判庭,集中管轄原由本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稅務部門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加掛稅務審判庭牌子,集中管轄原由本市相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稅務部門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和以稅務部門為被上訴人或上訴人的二審行政案件。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與要義
眾所周知🐕,現代國家為了維護其正常的運行,必須通過征稅來滿足自身各部門的開支🧮。稅收涉及國家政府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的平衡,“稅收法定原則”也因此應運而生。
我國《憲法》第56條規定:“納稅人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我國稅收法定主義的憲法依據🤱🏻。國家國防🧑🤝🧑、外交、民政等各部門的運轉無疑需要穩定的經費保障📕,國家的征稅權力和公民的納稅義務被設定為法律上的權力和義務。
稅收立法權作為國家稅收權力的創製權🧝🏻,是國家進行稅收活動的源權力。每一位公民和法人都應當依法納稅,與此同時,國家的稅收權力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製🎿。通俗地說,既要依照刑法嚴厲打擊偷逃稅收的犯罪行為,也要把稅收的權力“關進籠子裏”🌸。
據國家稅務總局消息,2023年全國累計檢查涉嫌虛開騙稅企業17.4萬戶,特別是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挽回出口退稅損失約166億元。與此同時,圍繞護航稅費優惠政策落實落地,針對重點風險紮實做好防範和打擊工作🩵,挽回國家稅款損失32億元👷♀️,有力防止政策“紅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
上海在全國法院系統設立首個稅務審判庭是根據深化改革、優化稅收的需要,依據進一步營造法治公平的營商環境📤,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職責作出的決策。
稅收法定原則的首要內涵是稅收立法的合法性與本源的正當性,即確定征收稅種和稅率必須有法可依,執行征稅的行為必須有法必依。我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製度”等事項“只能製定法律”。國家掌握征稅權是必要的🧑🏻,但征稅也必須綜合平衡財政需要與人民群眾實際生活水平,在適度範圍內采用適當手段💯。
“稅收法定原則”的要義🏇🏻:一是🌀,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各項內容專門加以確定才能實施;二是,國家對任何稅種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優化稅收與營商環境息息相關
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深刻揭示了稅收的正確實施與營商環境息息相關的關系👩🏽🎨。優化稅收直接關系到億萬納稅人繳費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關系到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系建設的最終成效。
一方面,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優化和營商環境建設需要不斷創新和完善❤️🔥🤳🏼。政府需要在加強稅收監管的同時,加強對稅收優惠政策的評估,及時作出適當的調整,確保稅收政策的科學性和納稅程序的便捷化🥷🏻。
另一方面,隨著國際貿易和投資的不斷擴大🏃♂️➡️,也必須高度重視稅收國際化,加強與國際稅收組織的合作,加強稅收信息交換和反避稅合作,打造一個公平📱、透明、可預測的稅收環境🧑🏿✈️。
根據2023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的評估標準,“稅收指標”尤其關註稅務爭議解決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問題。稅收歷來都是直接涉及國家和國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稅收優化和改善營商環境需要一個長期過程🧔♀️,以及政府和企業的共同努力,同時也需要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的獨特優勢提供法律的指引。完備的市場經濟體系必須要有完善的稅務審判製度,納稅人和征稅機構之間出現的各種糾紛也需要通過法院的審判有效化解🧑🧑🧒。
設立專門的稅務審判庭,在對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評估指標的同時,也是上海法院進一步優化和完善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服務保障大局工作的新舉措。
通過審判活動為依法治稅提供指引
稅務審判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務部門作為與市場主體聯系緊密的經濟管理和執法單位🙍🏿,必須把依法治稅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時,也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對涉稅案件的及時正確審理,為依法征稅提供指引。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為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務必科學把握稅務執法的力度與實效,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動經驗式執法向科學精確執法的深層次轉變,這其中也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提供指引。
構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是需要動能的💆🏽♂️,優化稅收是一種內在性質的動能🏃,亦可以稱為“稅動能”。
自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之後,我國稅收立法的進程明顯加快,稅收法治建設駛入“快車道”♟,現代稅收製度的構建正在漸行漸深中持續推進。
2023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其中“謀劃新一輪財稅體製改革”的部署引起廣泛關註🙊。財稅體製改革歷來是經濟體製改革的重點💨,事關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市場以及政府與民眾等諸多方面的利益格局調整👨🏻🦼➡️,也需要人民法院運用審判手段提供保障♣️。
就整體而言,稅務執法具有權威性、強製性、規範性🙍、公平性的特征,但這並不意味著每一項稅務執法都是天然正確的🏊🏽,出現稅務行政訴訟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司法常態。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目前,宏觀經濟環境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國必須建立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稅收體系,積極應對新形勢,調整稅收政策,完善以共同富裕為目標的現代稅收製度,建立現代化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及時清理整合稅收優惠政策𓀙,打破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以稅務部門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專業性較強,涉及到較深層次的稅收專業知識👃🏼。設立稅務審判庭有利於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對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設立稅務審判庭推動稅收法治化建設
隨著財稅深化改革和依法治稅的深入推進♦️,當前涉稅行政案件數量日漸增多,涉訟內容也呈現多元化特點和復雜化趨勢,對稅務審判的專業化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設立稅務審判庭,有助於推動稅收法治化建設,有助於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助於涉稅案件的有效解決和救濟途徑的暢通,是推動稅收法治化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有利於審判專業化水平的提升🫃🏼,從而讓作為涉稅當事人的經營主體有更多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謀劃新一輪財稅體製改革”的重大任務,充分表明了黨中央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稅製度🫄🏿🧖、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堅定決心。
客觀而言,我國當前的稅收法治還存在著法律供給不足、操作性不強、執行不嚴等“短板”♨️,稅務審判的任務十分艱巨📂。在生產要素頻繁流動的全球化背景下♛,稅收競爭既是地方政府之間爭奪資源的國內競爭手段👦🏼,也是生產要素跨地區流動引發國際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可以通過審判活動為社會的良性運行發揮調控作用的🪲。例如,一些地方在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時缺乏標準化和規範化,導致了政策執行效果的不一致。
此外,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不透明狀態下濫用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稅收監管機製,加強對企業稅收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國家的稅收政策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調整是常態,堅持依法依規征稅收費,做到應收盡收是底線。同時,必須堅決防止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不到位、征收“過頭稅費”及對稅收工作進行不當行政幹預等行為,稅務審判庭對此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顯然👉🏿,從稅務審判“第一庭”的設立到“第一案”的審判🪛,從機構設立到實際運作✌🏼,還需要法官們奮力一跳去實現。形象地說,行政法就是為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的。
稅務審判庭專門審理涉稅行政案件除了具有推進製度反腐和建設廉潔政府🛣,防止政府和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亂作為的功能之外,也有防止政府和相關工作人員不作為、懶政和庸碌無為的作用⟹。稅務審判庭進入常態化運行之後,還要深入分析稅務行政審判大數據背後存在的共性問題🧙🏼♀️,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交流🎋👲🏽,發揮“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
(本文刊登於《上海法治報》2024年3月6日B3版“法治論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