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晚,由刑事司法學院主辦的“刑司實務大講堂:詐騙類案件裁判思路”講座在B4-202舉辦🤦🏻。本次講座主講人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羅開卷,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彭文華主持講座,劉崇亮教授✩、駱群副教授🧑🏻🦽➡️、王娜副教授以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康燁律師參加與談。二百余名師生現場聆聽講座。本次講座得到了上海高校東方學者(特聘教授)項目的資助。
在主講環節,羅開卷首先在詐騙數額的認定規則中指出🙎🏼♂️,詐騙數額應為被害人遭受的直接損失數額👨🏿⚕️,而當詐騙數額難以認定時🧚🏿♀️,基於被害人的損失是具體的💇🏻♂️、明確的且有證據證明的,則可以被害人損失數額進行認定👨🎓。同時也介紹了當被害人損失數額高於或者低於詐騙數額時的處理規則和辦法。對於詐騙成本扣除,羅開卷從支付給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詐騙成本👩🏼🦰、支付給被害人的貨幣、財物是否具有利用可能性等方面,結合生動的案例,進行了詳細說明🤜。
在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中,羅開卷指出❗️,詐騙共犯與掩隱罪、幫信罪的區分、提供銀行卡及幫助取款的性質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認定規則,把握被告人對於犯罪行為明知的內容以及明知的程度。同時🤾🏿♂️,羅開卷也對為電信網絡詐騙實施“引流”行為的性質認定以及集團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首要分子與主犯的詐騙數額認定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表示🏋️,主從犯的認定🙎,不僅需要綜合考慮他們在具體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和作用🙄,有時也需要考慮量刑平衡🙏🏿。
對於“資金操控型”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犯罪🙆🏻♀️🥏,羅開卷表示要將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作為此類犯罪的定罪思路,同時分析了在實踐中辦理此類案件的認定規則,指出應當從平臺資質👩🏼、交易的真實性、犯罪手法是否采用了欺詐手段、投資者主觀認知四個方面進行審查。最後,羅開卷分析了騙取財物後進行抵押或者典當的罪數及涉案財物的處理,並表示這類案件在實踐中較為常見🫸🏿,關於其如何定性、是一罪還是數罪上仍存在爭議,但基於被告人都是出於變現的目的👳🏻,認為此類案件中的抵押🍊,通常屬於事後不可罰的行為💂🏿♀️。
在與談環節👮🏻♀️,彭文華強調一定要關註詐騙犯罪這類新型犯罪,並以走私文物與故意損毀文物🧝🏿♀️、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量刑為例👌🏼,指出當前罪刑關系的立法問題,並強調法官的價值判斷的重要性。劉崇亮表示對講座中主從犯認定觀點的認同,並指出豐富的司法實踐背後是紮實的理論基礎。駱群提出🪮,在一些詐騙犯罪中,詐騙成本是為了引誘被害人🧖♀️,引誘會導致詐騙的成功率不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中,在量刑上不扣除詐騙成本是否更為合理。王娜指出,詐騙類犯罪已經成為了如今主要的犯罪類型之一,同時也折射出了如今的社會形態以及信息網絡的發展🤦🏽♂️,隨著這樣的發展,我們是否可以對一些傳統詐騙罪觀念作出反思。康燁律師再次強調了講座所提到的司法裁判者要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同時還要兼顧公平正義和社會效果👊🏼,表示辯護人不僅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在更高維度上同樣也要站在司法的立場,這樣才能得到裁判者的認同,才最終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主講人及各位與談人在講座中的精彩發言🤘,贏得了在座師生的高度認可,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何佳齡、呂小紅撰稿 張曉敏攝影)
刑事司法學院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