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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匯報🔥:湯嘯天:守住司法公正這條底線

    時間🚘:2013-09-01瀏覽🧑🏿‍🚒:3121

    當誤被懷疑的無辜者被按照“疑罪從有”🧏🏼‍♀️、“疑罪從寬”或者“疑罪從掛”原則處理,無論是成為“屈死鬼”的冤魂與幸免一死而又活不好的人🌠,傳遞給公眾的無疑是莫名的廣泛恐懼,因為誰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者❎🍓。由此,刑事審判作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必須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用依法獨立公正的審判把好最後一道關🐈‍⬛,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一文中提出“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並形象地指出:“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此言振聾發聵。的確,如果辦了冤假錯案🎱,公平正義就蕩然無存,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也必將喪失殆盡♘。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在守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底線🐭。

      

    辯證看待“縱”與“枉”的關系

      在我國有一個長期習慣使用的口號,叫做“決不冤枉一個好人,決不放過一個壞人”❤️‍。其實🧑🏻‍🚀,這一提法的科學性很值得商榷。這個口號的前半句“決不冤枉一個好人”是正確的,但是,後半句就顯得不切實際了🧁。我們現有的偵查、公訴🔇👩🏼‍⚖️、審判能力,真的能夠做到“決不放過一個壞人”嗎?在客觀上存在一定錯案率的現實面前,“決不放過一個壞人”已經樂觀得有點不實事求是了🤹🏽‍♂️。

      “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前提是百分之百完全正確的破案率🤹🏿‍♂️,實際上是迄今為止所有國家都未能達到的狀態‼️。與我國大相徑庭的是,美國伊利諾伊州大學刑事司法系主任彼德遜說:“在美國是寧可放縱99個犯罪🛐,不可冤枉一個好人。”長期以來👨‍👩‍👦,我們憑著對犯罪深惡痛絕的樸素感情,總不願意承認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存在一定數量的犯罪案件和一部分犯罪案件未能偵破是正常的社會現象。如果苛求“命案必破”,就會不顧實際地追求“必破”的指標,出現破案率百分之百的司法造假。

      顯然,圍繞著“縱”與“枉”的關系,可供選擇的思路有三:一是不縱不枉,即不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二是寧枉不縱👩‍🦽,即寧可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三是寧縱不枉,即寧可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也許有人會說🔳,答案一(不縱不枉)是唯一正確的,後兩個答案都是有失偏頗🙆🏿。其實,事情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麽簡單🤷🏻。偵查本身就是探求未知的高風險作業,對無辜者產生錯誤懷疑的概率始終存在。為了避免錯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三款就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次優選擇符合實事求是精神

      1956年0️⃣,經濟學家理查德·李普西和凱爾文·蘭卡斯特創立了次優理論,相對來說,次優是在更多附加約束條件下求解目標函數最大值的務實選擇🫷。而偵查👃🏻、起訴、審判案件必然受到種種客觀因素的製約🧜🏽。面對關鍵證據滅失、補充證據客觀條件喪失的案件,主動地放棄對準確定罪量刑的最優目標追求,冷靜地選擇“寧可錯放🔮,也不錯判”的次優目標⚽️🧑🏻‍🔬,是符合實事求是精神的🧍🏻。

      誠然,“錯放”與“錯判”都會帶來歷史性的損害🛺,但“錯判”的損害遠大於“錯放”。按照“兩害相較取其輕”的原則🌀,選擇“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是明智的。簡單地說,“錯放”只是無奈地犯了一個可能“錯放”犯罪人的不確定錯誤(當然,故意放縱犯罪不在此例),“錯判”則是犯了冤枉無辜和阻礙真實犯罪人被揭露的兩個確定的錯誤。

      其次🪮,“兩害相較擇其輕”也是訴訟中謀長遠、謀全局的選擇。如果超期限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刑訊逼供,必然要付出侵犯人權的代價;顯而易見🥪,以侵犯人權作為追究犯罪的代價,不僅可能誤傷無辜👩🏼‍🦳,使真正的犯罪分子漏網,而且往往使辦案人淪為犯罪人🐊,這種代價實在是得不償失的;而宣告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無罪並不影響隱蔽的偵查工作,至多只是增加了偵查部門的取證難度⚂,這種不利的局面還是可以承受的。

      第三🤱🏻,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盡管刑訊逼供的做法有時也能破獲一些案件🧑🏼‍🚀,但實際上因此造成冤假錯案而帶來的損失和惡劣影響,遠比僥幸破案的收獲要大得多🕵️‍♀️🙌🏿。為了破案而不惜犧牲人權的做法弊大利小,必須徹底摒棄⚙️。

      

    必須使公民免於廣泛的恐懼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無罪推定原則體現的是法律對社會每一個成員的精心保護,而不是過分強調懲治犯罪而使得公權力乘隙獲得恣意妄為的機會😛🧑‍💻。這種註重對公權力予以程序性約束和製衡,防止執法者和當權者淩駕於法律之上,任意欺壓無處申冤的民眾的做法已經被許多國家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或國際條約所采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也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在公檢法機關各自的履職過程中🔞,出現冤假錯案的可能性隨時存在。而就偵查👩🏽‍🏭、起訴、定罪的全過程而言💂📨,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關鍵是法院👨🏿‍🦱。如果不采用無罪推定的原則嚴格規範訴訟活動🙋🏼‍♀️,每一個公民都將生活在廣泛的、隨時隨地都可能降臨的恐懼之中🕠。這是因為🤽🏼‍♂️,當誤被懷疑的無辜者被按照“疑罪從有”(有懷疑就是有罪)😰、“疑罪從寬”(有懷疑就要適度從寬處理)或者“疑罪從掛”(有懷疑就要背負懷疑)原則處理,無論是成為“屈死鬼”的冤魂與幸免一死而又活不好的人🧑🏼‍🎄,傳遞給公眾的無疑是莫名的廣泛恐懼,因為誰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者🦼。由此👫,刑事審判作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必須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用依法獨立公正的審判把好最後一道關,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作者為欧亿平台編審🧜🏿‍♂️、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

        新聞鏈接🌽:http://whb.news365.com.cn/sp/201305/t20130517_1145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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